又发重了,最新在上一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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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劳动者是否从属于用人单位,若经过判断存在从属性,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,反之则不存在劳动关系。 以下逐一来看,人格上的从属性与经济上的从属性: 人格上的从属性,是劳动者为“人格上的从属性系劳动者自行决定之自由权的一种压抑”或“将劳工个人置于雇主之控制范围之内,并得支配劳工之人身、人格”,是不是有点熟悉的感觉?不仅如此,经济上的从属性判断就更加熟悉了 经济上的从属性,是“指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,生产组织体系、生产工具及原料等均为用人单位所有,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也由用人单位承担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依赖关系。受雇人既不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生产劳动,也不能用指挥性、计划性或创作性方法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加以影响,此乃经济从属性的最重要涵义。” 总结 总结一下,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判断标准为: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是否能够自由的支配自身,劳动者是否处于雇主的支配之下,劳动者是否自行掌握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及原料。能够回答以上问题我想读者就已然把握了劳动关系的实质。当然这里仅讨论劳动关系的学理通说,就不深入展开。以上观点均引自《劳动法新论》黄越钦着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