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附带民事起坼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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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原告,原告请妹去向被告要求返还告诉人之身分证、健保卡、身心障碍手册,但被告拒不返还,於是原告发存证信函请被告返还前述证件WHERE?,被告才心不甘情不愿将前述文件交还原告,妹发现家乡医院并无耳鼻喉科,於是将原告转送到家乡大型责任医院,直到病情稍微稳定後再转到责任医院附设护理之家,後来因告诉人想回家自住迄今. 在原告返家居住期间,因原告居住房屋水表电表系登记被告名下,被告竟请自来水及电力公司来拆水表及电表见原证1号,其不孝行为让原告身心受创甚钜。 三、综上,原告本就罹患鼻咽痫,本件被告不愿给原告好的医疗照顾.急忙从金贵医院将原告办理出院.在家乡医院附GU护理之家时,原告转告诉被告.若不让原告出院,原告就不想活了:被告仍无动於衷,甚至还对原告断水断电,在在伤害原告情感,原告身心受创至深, 为此依民法笫195条第1项之规定,主张被告侵害原告之身T,健康权,请求被告应赔偿原告非财产上之损害100万元.为此状请鈎院鉴核,赐判如诉之声明,至感德便。 谨状台湾00地方法院刑事庭公鉴原证1号水表、电表停用通知影本各乙份具状人:原告中华民国000年告诉人我妈